提議者 不要香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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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議內容
(一)為何針對三車道道路
政府用來限制機車直接左轉之理由,通常以道路橫幅過大為由禁止,但許多三車道道路道路橫幅根本不大,以車道數作為限制,顯不合理。而兩(含)以下車道道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,本就不應設置,或在極例外情形下設置。
但考量三車道以上道路規劃可能較為複雜,故先以三車道道路作為開放直接左轉目標,並期望未來能夠實現全面開放。
(二)三車道道路之內側車道不應劃設禁行機車標誌
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時,僅得行駛於最外側兩車道,但道路最外側之車道,緊鄰停車格、公車停靠區,甚至許多違停車輛直接停在最外側車道,導致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之機車常受被開啟車門、起步車輛所「擊落」,機車能夠安全行駛的車道,在前開規定限制下,僅剩中間車道。且為開放直接左轉,內側車道不劃設禁行機車亦為必要。
(三)三車道道路不應強制待轉
如前所述,許多三車道道路橫幅根本不大,強制待轉只是畫蛇添足,應不強制待轉,供能跟上車流之機車直接左轉,而無法跟上車流或不熟悉路況的機車,才進行待轉。
二、法源依據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一、二項規定:
「(一)機車行駛之車道,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;無標誌或標線者,依下列規定行駛:
一、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;單行道應在最左、右側車道行駛。
二、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;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。
三、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四、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,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但在交
通壅塞時,內、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,逐車交互輪流行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。
五、除起駛、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。
六、不得在人行道行駛。
(二)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轉彎,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;無標誌或標線者,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:
一、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,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,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。
二、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,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,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;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,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。」
因上述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,高雄市基本上三車道以上之道路內側車道劃有禁行機車,並機車應以兩段方式左轉為大宗,惟在交通部於112年5月4日檢送各地方政府「改善機車交通環境之原則及作法」後,地方政府即可因地制宜,不受前開交通安全規則之限制。
一、承上所述,塗銷內側禁行機車、不強制待轉,機車可避免被開啟車門、起步車輛或公車、計程車「擊落」。
二、許多待轉區設置會佔用到外側車道,導致待轉車輛與直行車擦撞風險遽增,且待轉機車常需騎進斑馬線才能進入待轉格,增加與行人發生事故的機率。
三、機車行駛禁行機車車道會受罰,但若依正常方式行駛,並不會對其都稱不上)當成實害犯論!對於人民的財產權已構成不合理的侵害。